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章程
(第五次修订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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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中文为“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”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,英文为“China Solid State Lighting Alliance”(简称“CSA”)。联盟标识为 ,联盟成员的标识为
。
第二条 联盟是全国性、非营利性行业组织,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之一,是培育和发展我国半导体照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。联盟是在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(科技部等相关政府部门)的支持与指导下,由从事半导体照明技术创新、产业发展、应用推广、标准检测等相关企业、高校、研究机构、检测认证机构、服务机构、行业组织等,特别是承担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项目并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 响力的单位,按照“自愿、平等、合作”的原则发起成立。
第三条 联盟宗旨:创新、共赢、合作、发展。
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坚持独立自主、协同创新;坚持实事求是、解放思想;坚持行业自律,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;坚持承担社会责任,促进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和谐发展。
第五条 联盟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,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等方式,指导开展党的工作。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。党组织对联盟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六条 联盟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2号数码大厦B座702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是:
第三章 联盟成员
第八条 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,分为普通成员单位、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。
第九条 联盟成员条件:凡有加入联盟意愿,承诺并遵守《联盟章程》,在半导体照明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、机构和组织,均可自愿提出申请,填写《入会申请表》,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、履行相关手续后成为联盟成员。拥有自主核心技术、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产业链各环节龙头和特色企业、机构和组织等可优先批准加入。
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
(一) 使用联盟成员标识的权利;
(二) 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 联盟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(四) 优先或优惠获得联盟技术创新平台研发成果、标准研制成果等的权利;
(五) 优先或优惠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与获得联盟各类服务的权利;
(六) 退出联盟的自由。
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
(一) 遵守联盟章程,执行各项决议;
(二)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形象;
(三)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任务;
(四) 按规定如期缴纳年度会费。
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、变更、退出和除名
(一) 加入程序
1. 通过中国半导体照明网的“联盟”频道(csa.china-led.org)下载《入会申请表》;
2. 填写并提交《入会申请表》、营业执照复印件(或法人登记证书)及单位介绍资料;
3. 联盟秘书处初审后上报常务理事会;
4.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;
5. 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度会费;
6. 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联盟成员证书或铜牌。
(二) 成员主体变更
1. 联盟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,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成员
的利益及联盟的计划实施和持续发展;
2. 联盟成员主体变更,需向秘书处提供书面变更声明,秘书处予以备案;
3. 变更后的成员主体继承原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联盟身份。
(三) 成员的退出
1. 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通知。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常务理事会批准,取消其成员资格;
2. 不履行成员义务的,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、不缴纳年费的成员,秘书处通知后十日内未回复的,视为自动退会;
3. 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成员退出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应向秘书处书面提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取消其成员资格;
4. 自动退会/取消成员资格后,联盟不返还已缴纳的年费。
(四) 成员的除名
成员单位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,损害本联盟利益或声誉,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除名,并及时公布,此种情况不返还已缴纳的年费。
(五) 成员权利、义务终止
成员单位自动退会、被取消成员资格后,其在联盟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不得再使用“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”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、成员单位等字眼,不得再使用联盟 、
等标识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:成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下设秘书处、工作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和工作组等。
第十四条 根据发展需求,联盟可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和工作组等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,其设置、撤消和工作任务由常务理事会确定,工作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和工作组等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、不得另行制定章程、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章程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内,根据《工作条例》开展业务活动、发展会员,可配备必要的办事机构、设备和人员,法律责任由联盟承担。
第一节 成员大会
第十五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(代表)大会,成员(代表)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五) 决定联盟变更和终止事宜;
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成员(代表)大会必须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单位(或成员代表)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需到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单位(或成员代表)同意方可通过。
第十七条 成员(代表)大会每届五年。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(或理事会)决定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成员(代表)大会,情况特殊时,可临时召开会议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成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成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成员(代表)大会权力,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成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责是: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二十八条 联盟设理事长1名。副理事长若干名;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负责检查成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负责签署联盟有关重要文件。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
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
第三十九条 联盟作为非营利性组织,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联盟成员交纳的会费以及捐赠等。会费每年收缴一次,每年六月底前完成。联盟会费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。具体会费标准如下:
常务理事会成员: 2.0万元 /年
理事会成员: 0.6万元 /年
普通成员: 0.2万元 /年
第四十条 联盟经费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,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,不得在成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一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接受成员(代表)大会的监督。
第四十二条 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起草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成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第七章 联盟终止
第四十四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终止动议须经成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联盟终止前,须由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联盟办理完清算手续后,由联盟成员签署终止协议后即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(代表)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9年11月25日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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